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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时代,企业家当自保

发布者:李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6日|分类:破产清算 |391人看过

破产时代,企业家当自保

 

       经济形势下行,强制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近一两年来破产案件逐步增多。公司破产引发一个家族,企业高管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律师在破产工作中每天都与企业的留守人员和高管接触,共同推进破产工作。眼看着一个个问题暴露,一个个企业高管因企业破产背负天文数字债务,一个个活生生的熟人被带走,往往是爱莫能助。希望后来者尊重企业的独立人格地位,不与企业人格混同。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唯有哀之、戒之,才能让悲剧少发生一点。

公司是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有名称住所账号资产。虽无血无肉无思想,但和自然人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太多的区别。个人与企业理应井水不犯河水,泾渭分明。企业在难以为继时,在破产时,股东和高管必将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企业将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依据破产法追究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唯有如此才能给广大债权人交代,才能给审计当中发现的问题给予回复,才算是做到了勤勉尽责。企业管理人员若是诚信经营,未谋取私利,企业破产当是市场行为。反之,破产将意味是对企业家的最后审判。

管住自己的贪欲,不占公司的便宜。我们不占兄弟朋友的好处,常常能做到。但企业高管,尤其是私有企业的高管,对企业资产如同探囊取物,缺乏内控的私有企业,如果不能做到自律,将很难控制自己的欲望。在企业破产之前,更有不拿白不拿的想法,借管控企业之机,将应收账款自行收走,自行变卖资产装入自己口袋。如果不能做到“慎独”,到企业破产时将要啃完自己造下的苦果。实际为企业垫付相关费用,但花销不明不白,企业高管有时被冤枉也是在所难免,但自己说不清楚资产去向,或者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说法,又能怪谁呢?

慎重为企业做担保。公司制度是对商人的保护,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盈利可以源源不断,但偿还债务却有数额限制,这或许就是公司制度对企业家的独特魅力。但在企业融资时,金融机构为了有效收回贷款,往往要求企业高管为企业提供担保。如果存在担保的情况下,企业家与公司就变为混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将不复存在,企业家借公司保护自己的目的将无法实现。企业家本可借助公司制度控制企业,又可通过公司制度规避责任,但担保又把公司与企业家将连带在了一起。公司破产时企业家将会跟着企业一块破产。

慎重经营家族企业。私有企业经常看到夫妻、父子、兄弟一块在企业里面担任高管。俗话讲,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有些地方有兄弟不坐一个车的惯例。受整体经济和法治环境影响,企业经营多年,按照现在法律制度考核评价,不存在违法犯罪,几乎不可能。企业如果一直持续经营,风险较小。但一到破产,审计机关管理人与法院往往采取的倒查办法。有些企业特备是机械工业企业,为了生存一路如同走钢丝绳一样过来。如果事后要求企业家对当时的经营决策或者公司资产,以现在的信息作出合理说明,简直是无法做到。但不得不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考核企业家过去的行为。家族企业破产,将会让家族跟着受到牵连。居安思危,牺牲一个人保全家族,无疑是商战中的明智之举。

尊重审计机构,完善企业财会制度。公司的财务部门、销售部门、采购部门对审计事务所的工作经常是非常反感。更由于审计机构有时不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审计人员往往觉得企业职工不配合工作,公司员工觉得审计是鸡蛋里面挑骨头。但审计机构是财会的专业机构,审计中才能发现企业有意或者无意留下的问题,审计能够给企业敲响警钟,审计能给企业相关人员起到震慑作用,让企业不断规范,让企业员工不敢不想也不能胡作非为。每个会计年度依法对企业进行的严格审计,对克服个人私欲,保护企业员工与领导,无疑是很好的办法。经营困难时,是否要走向破产不是企业高管所能决定,依据债权人申请或执转破程序均能引起破产,因此也有必要在企业难以存续和破产前邀请审计所审计,进行查缺补漏,免得在破产时一发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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