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描述
【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与原告母亲婚生女,2016年3月10日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女由女方抚养”。自原告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后,被告从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一直以来都是原告的母亲支付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费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律师代理】
本案涉及如下焦点问题:
1.被告应否支付原告抚养费?
2.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开庭时被告声称没有工作只是在外面打零工维持生计,我方主张被告人事关系在一家建筑企业,而又在外面兼职从事货车司机,我们主张应当按照建筑行业标准计算被告应当支付的抚养费标准。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依据《婚姻法》第21条、37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参照河北省2016-2018年建筑业平均工资,月工资比例的25%计算,给付原告抚养费。
【律师评语】
实践中,关于家事案件的证据往往比较难收集,而特别是抚养费纠纷案件往往因为证明不了被告的月工资或者所从事的行业而最后导致法院按最低生活标准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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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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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