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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发布者:李光|时间:2019年03月15日|6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案情

冯某在xx超市租赁摊位销售牛、羊肉,在一次进货之中,冯某疏忽大意,接受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肉11公斤,后检疫部门检测出该批羊肉含有“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冯某已经对公众售出6.6公斤,在经过行政处罚一年之后,海淀经侦决定对冯某追究刑事责任。

2、 律师意见

因为涉案食品的数量较小,并且冯某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申请取保候审没有得到批准后,李光律师敏锐地觉察到办案机关有可能考虑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案冯某已经明确承认了犯罪事实,因此李律师主动向办案机关提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律师意见,这与办案机关的想法不谋而合。这种情况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是对于冯某最终有利的,冯某可以因此换取轻判的结果。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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