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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哪些情形导致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作者:肖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5次举报

  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律师补充:

  提存的意义,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免除债务人为债务履行的困扰,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提供了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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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房地产专业经济师资格。专业领域: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劳动工伤、合同纠纷、侵权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芜湖
  • 执业单位: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220********4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