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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心!女儿低价卖房并串通买家驱离父亲!

发布者:彭文芳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 |185人看过举报

老岳因与前妻感情不和,为避免房产纠纷,经商议,房子于2017年赠与女儿小岳。2019年,小岳以低于市场价120万的价格将房子卖出,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下家金某自行将其父老岳驱离。老岳诉至法院,请求判定卖房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房子虽然早已赠与给了女儿,但老岳在赠与前提出过保留居住权的要求。换言之,该项赠与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女儿对房子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不能违背赠与成立的基础条件。至于女儿卖房子的行为,虽从表面上来看并没有违法,实体和程序方面都是得当的,但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法律原则。此外,买房的金某明明知道老岳与女儿的事情还因贪图利益签订了买卖合同,不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没法主张保护其作为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父母为了让孩子过上更好的物质生活或者免去之后的麻烦可以将房产提前过户至子女名下但一定要留个心眼。人是会变的,尤其是经历突发事件后,千万不要到了弥留之际连属于自己的归宿都没有。可以在赠与合同里加上保护性条款,如受赠人或者买受人(子女)须确保赠与人或出卖人(父母)能够居住在房子里直至去世,或者父母去世前不得出售或者赠与房产给第三人,除非获得父母的书面同意,这样能更好的保护父母的权益。

居住权是《民法典》的一个新规定,那么居住权应该如何设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旦设立,就意味着居住权人有权居住至死亡之时,即使是产权人也无法要求居住权人腾房。

子女本来就有赡养父母、孝敬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真的经济压力太大,需要父亲帮忙可以好好商量,卖了房子承诺给父亲提供住处也可以。直接逼走父亲实在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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