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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案例

发布者:许久强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31日 22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构成要件

折叠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1]

折叠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折叠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折叠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XX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XX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XX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折叠编辑本段贩卖毒品方式

贩卖毒品[1]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1]

折叠编辑本段处罚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XX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XX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XX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折叠编辑本段典型案例

被告人关X、李X等人贩卖毒品案

2004年夏,被告人关X在黑龙江省黑河市购买摇头丸约241.5克(700粒)。

同年8月,被告人关X指使被告人张XX到广东省珠XX市从"阿贵"(在逃)处购买摇头丸约34.5克(100粒)、K粉约113.2克。张XX将毒品藏在月饼盒内邮寄给关X的女友陈X,由陈X转交给关X。2004至2005年间,关X还从"阿贵"处分4次购买摇头丸共约138克(400粒)。"阿贵"将摇头丸藏在微波炉内通过货运公司发送给关X。

2006年9月,被告人关X与被告人曾XX约定向曾XX购买毒品。同月末,曾XX在黑河市爱辉区陈X的住处交给关X冰毒约200克、麻古约145克(1000粒)。

2005年,被告人关X与被告人李X约定向李X购买毒品,李X又向广州市的"春哥"(在逃)订购毒品。"春哥"将毒品藏在旅游鞋内通过货运公司发送至黑河市,关X安排被告人张XX等人将毒品取回。2005年10月至2006年8月,关X向李X汇款共80余万元,购买冰毒约2250克、摇头丸约1035克(3000粒)、麻古约174克(1200粒)。2006年10月初,关X多次同李X联系购买1000克冰毒。李X向广州市的"阿X"(在逃)订购冰毒。"阿X"将1000克冰毒藏在旅游鞋内通过货运公司发送至黑河市。同月24日,张XX按照关X的指使到黑河市XX配货站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冰毒995克。

综上,被告人关X共购买冰毒约3445克、摇头丸约1449克(4200粒)、麻古约319克(2200粒)、K粉约113.2克。关X将所购毒品藏在被告人张XX、陈X等人家中,伙同张XX、陈X分装毒品,指使张XX等人取送毒品,将毒品加价出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X、张XX、李X、曾XX、陈X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X、张XX、李X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关X出资购买毒品,组织、指挥多人贩卖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张XX积极参与毒品犯罪,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关X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XX、李X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曾XX、陈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年。[2]

中XX特大跨国贩毒案李X贩毒辩护(李X贩毒案涉及冰毒等毒品4459克)

2008年1月28日,特大跨国贩毒案14个被告人的案件开庭,谢XX律师作为辩护人连续三天出庭为李X辩护,高级法院采纳了谢XX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李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李X已经改判为无期徒刑。同案犯关X在2010年12月被执行死刑。

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全国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是2005年中、俄两国部长级会议签署《打击中XX边境地区毒品犯罪议定书》之后,两国禁毒警方共同破获的首例跨国走私贩毒案件。[3]

最高法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

人民日报社人民网报道《74岁获死刑复核时满75岁最高法改判老毒贩无期徒刑》[4]

出生于1940年3月的"毒贩"王XX于2013年被判处死刑,2014年二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其时年74岁。近日,记者从其辩护律师处获悉,他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年满75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复核"这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算不算是"审判时",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岁"条款后,所遇到的"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其辩护律师谢XX告诉记者,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首次改判无期徒刑的案件,专家认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应。

7旬老人贩毒被判死刑

王XX死刑复核案属于特大跨国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办,行动代号为"水蛇",此案被定性为特大跨国走私、贩卖毒品案。涉及中国、越南两个国家,案件侦办之初公安侦查人员即全程跟踪录音、录像取证。

王XX被贩毒圈内称为"老鬼",根据判决书,王XX出生在越南。据媒体报道,其30多岁时返回了中国,退休后在中XX边境的广西东兴市居住。回国后,王XX办理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在这两个最重要的身份证件上,王XX的出生年月均为1940年3月3日。法院判决书显示"王XX、王X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XX负责从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贩卖给陈XX,并雇请王X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雇请越南人阿X从越南将毒品带到北仑XX中XX边境交给王X,直接负责并联系钟日贵到指定的地点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XX购进4公斤XX洛因,准备出售给毒贩陈XX。在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警方将这些人一举抓获,当场将4公斤多XX洛因缴获。

记者了解到,王XX在被抓时已年满72岁,当时他和陈XX都被定为案件的主犯。2013年5月28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宣判。陈XX、王XX被判处死刑,其余几人则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判决后,王XX等人均提出上诉。2014年6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是否属于"审判时"惹争议

到2015年3月,案件尚在死刑复核阶段,而彼时王XX已年满75岁,这是否属于刑法中"审判时",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王XX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谢XX告诉记者,他与另一名辩护人谢XX曾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负责此案的合议庭法官沟通并提交了不核准王XX死刑的书面辩护意见,还申请最高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监督此案,最终最高法院审查了最高检察院的意见,经过讨论决定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

近日,最高法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被告人王XX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走私、贩卖XX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王XX指使他人从境外将毒品走私入境贩卖,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XX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对其不适用死刑。撤销判决中被告人王XX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被告人王XX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XX谢XX表示,王XX死刑复核案是中国75岁死刑复核第一案,此前没有先例可循,今后将作为刑事指导案例与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类似案件均要参考此案。

此前法学界争论死刑复核性质问题,有行政审批说等观点,该观点认为死刑复核阶段不属于"审判时"。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不同意"行政审批"说,他认为,审判时取决于什么案件,在被告人判死刑的案件中,"复核"是法定的、必须的程序。如果死刑复核没有结束,实际上判决就无法生效,所以复核阶段理应是"审判时"。该案的生效,将对今后的类似案件有判例效应。

本人与2017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于2019年正式作为执业律师办理案件,本人能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临沧
  • 执业单位: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920********4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