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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伊犁XX典当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发布者:吴海珍|时间:2022年05月04日|46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男,1967年11月10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鸣,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珍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犁XX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XX号伊宁市XXX商务酒店X楼。

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X,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原审被告:马XX,女,1974年5月16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上诉人马XX与被上诉人伊犁XX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XX典当纠纷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22)新4002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马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其作为典当时接受货币一方,应由其住所地为管辖法院,其住所地在伊宁县,本案应移送至伊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伊犁XX典当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典当合同和续当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向典当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未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伊犁XX典当有限公司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伊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伊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马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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