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军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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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

作者:齐军雷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6次举报
2026-10-04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偷税漏税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处罚


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齐军雷律师,专职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地产等领域。从事法律职业以来参与处理过多起房屋买卖、民间借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1130620********09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