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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后仅短暂共同生活,离婚时彩礼能否返还

作者: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5年10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次举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列为彩礼返还情形。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般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当事人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虽不属于“确未共同生活”,但司法实践中认为,若共同生活时间过短,未实现婚姻的实质目的(如未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未共同承担家庭开支),允许给付方主张部分返还。

  返还比例的判定需结合具体事实,共同生活时长:时长越短,返还比例越高;彩礼用途:若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如购买家电、支付房租、承担婚礼开支),需按实际支出金额扣减返还数额;彩礼数额:若彩礼数额远超当地平均水平,即便有部分用于共同生活,返还比例也可能较高;双方过错:若离婚系女方过错导致,返还比例可能提高,男方过错导致,则可能降低甚至驳回返还请求。

  律师补充:

  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通常已经有较为明确的婚期。认定彩礼时,除金钱外,实物也包括在内。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对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尽量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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