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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理维护男方离婚财产权益,家理律师促二审改判挽回高额折价款

作者: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5年10月22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64次举报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对彼此的了解不够深入,婚后矛盾逐渐显露。2020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2020年8月复婚。复婚后,夫妻冲突仍在,两人学历差距较大,价值观、金钱观严重不和,张女士婚后经常进行奢侈消费,怀孕期间更是要求男方购买百万豪车,且女方性情暴躁,有婚内暴力行为。所以,2022年5月王先生正式离家并分居至今。

由于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承担上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慎重考虑,王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委托周旭东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家理律师重点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共同债务承担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对王先生的合理诉求逐个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关于房屋归属权与房屋折价款,王先生婚后出资购买的位于河北廊坊某区房产归王先生所有,男女双方达成一致。但关于折价款补偿,在第一次庭审现场,张女士认为,涉案房屋挂牌价应为19000元/平方米,由王先生归还房屋剩余贷款,向张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60万元;离婚分居期间,房贷一直由张女士单独偿还,王先生应承担一半费用;在分居期间,张女士尽到了家庭义务,张女士主张分割自分居之日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的王先生工资收入50%即23万元,以及主张分居期间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关于共同债务问题,张女士表示,婚内向王先生同事借款的15万为王先生所借,并已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完毕;在双方分居后,张女士由于缺少生活来源,向金融机构共借50万元,这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均担。

一审中,因房屋分割、共同收入分割、分居期间抚养费的支付、给女方的经济补偿等判项不合理,所以王先生并未完全达成个人的财产诉求目的,提起二审。

在第二次庭审现场,面对张女士的陈述,家理律师沉着冷静,向法院提供了详细的房产分割的计算公式和计算金额,并提出了关键性答辩意见。

第一,折价款未考虑房屋出资比例,该房首付由王先生出资,且王先生婚前向朋友借款以及使用婚前财产购买房屋及装修,婚后还贷也主要是王先生还贷,因此涉案房屋应当按照7:3的比例,重新计算分割房屋折价款;工资部分,一审中未考虑王先生的支出情况明显不当,王先生自分居次日起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的工资收入中存在支付租房、还贷、支付抚养费等合理开支;分居期间抚养费部分,举证证明分居期间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将分居期间抚养费由15万下降到6万;债务部分,在周旭东律师多方沟通和全面收集债务证据的多重努力下,法院判定双方均证据不足,均判为个人债务,王先生无需与张女士共同均担50万的金融借款。同时,经济帮助金部分11万全部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房屋的增值情况、还贷比例情况,同时为平衡双方利益,撤销一审结果,酌定张女士分得23万元的房屋折价款以及1万元的男方工资。

案件结果

最终,家理律师在一审判决不利的基础上,二审据理力争,帮助王先生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到满意的房屋折价款和共同财产分割结果,挽回了60多万的离婚财产,极大地保障了王先生的财产权益。

家理律说

夫妻共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在分割时应遵循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平均分割为基础,结合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及出资贡献、是否存在少分、不分的情形等因素对分割比例进行确定。

当然,可以从本案中看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照顾弱势群体的同时,也应依据事实,对分割共有房屋时的出资因素进行考量,具体结合首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等因素判定对出资贡献大的一方的倾斜程度,以实现实质公平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婚姻并非儿戏,不够成熟的婚姻在带来甜蜜的同时,往往伴随着更多风险和代价。在婚姻矛盾爆发时,不仅感情需要体面处理,金钱更需要冷静厘清。在涉及到婚姻财产问题时,通常得完成大量的法律程序和证据的收集等,所以有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更是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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