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先生和王女士于2021年3月结婚,不到3月底,两人开始分居,王女士搬至父母家中生活。同年年底,王女士生育一子。因两人生活时间较短,夫妻感情淡漠,双方信任欠缺,所以在孩子出生后,郑先生认为孩子并非亲生。在后续的抚养过程中,郑先生也并未尽到父亲的责任与义务,由此,夫妻两人信任危机愈演愈烈,郑先生与王女士均饱受感情折磨,故郑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婚戒费用、医疗费、奶粉费等。
鉴于夫妻分居已久,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及婚生子抚养费用补偿和后续抚养费用上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过慎重考虑,王女士提起离婚诉讼,委托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家理律师重点了解了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情况、抚养出资占比等,以及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情况进行详细了解,针对王女士所面临的被告困境制定了关键有效的诉讼策略。
关于亲子关系有效性以及婚生子抚养权归属问题,郑先生主张,不认可亲子关系的真实有效性,无婚生子抚养诉求,拒绝支付和补偿婚生子抚养费,认为王女士存在欺骗行为,故应当退还医疗费、奶粉费。
关于双方财产分割问题,由于郑先生认为婚生子并非自己亲生,妻子存在背叛行为,所以郑先生主张王女士退还婚礼、婚庆支出和彩礼费用;偿还王女士父亲借款;依法分割王女士名下房屋、车辆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他婚内收入。
面对郑先生的无稽质疑与不合理主张,律师沉着冷静的利用既有事实和有力证据——通过司法鉴定确认郑先生和婚生子具有亲子关系,向法院提供了详细的房产、车辆所有权及其还贷证明,和婚生子抚养费用支出明细等,并提出关键性答辩意见。
第一,郑先生和婚生子的亲子关系真实有效。在婚生子出生后,郑先生并未承担主要抚养义务,也未积极支出抚养费用,因此郑先生应补偿应付抚养费,并支付后续其他抚养费用;第二,王女士名下的房屋、车辆皆为婚前购入,且婚后一直是由王女士父亲偿还贷款,这一行为并非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仅为替女儿偿还债务。故王女士该部分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应分割;第三,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现应支付王女士婚后共同还贷补偿款。第四,郑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后已育有一子,且王女士并不存在亲子关系欺骗行为,郑先生关于彩礼、婚戒、婚庆等费用的诉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时,郑先生转给王女士父亲的25000余元,郑先生主张是抚养费,但转账时间均发生在孩子出生之前,其主张并不成立。而郑先生所支付的王女士生育费用、购买母婴产品是郑先生作为一名丈夫和父亲应有的责任和担当,但其所支付的金额却远不足以覆盖王女士生育及抚养孩子过程中的开支。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支出情况,以及夫妻双方与婚生子的真实亲子情况,基于双方利益平衡出发,法院判决,婚生子抚养权归王女士所有,郑先生需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8000元,以及后续抚养费。并且,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归郑先生所有,郑先生应支付王女士97000余元的房屋贷款补偿款。而王女士婚前在京房屋、车辆均归为王女士个人所有,且无需向郑先生支付折价款,双方其余财产依法分割。同时,因证据不足,驳回郑先生其他诉求。
案件结果
最终,家理律师在我方当事人亲子关系备受质疑的被动局势中,细致收集财产证据,力证亲子关系真实性,有效挽回了当事人婚姻信誉和个人名誉,帮助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助王女士获得抚养权,取得拖欠抚养费,以及合理的抚养方案及费用。并且还保证了王女士个人车辆、房产所有权,争取到满意的共同财产分割结果,极大地保障了王女士个人财产权益及其婚生子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