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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不与子女生活一方是否要支付抚养费

作者: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5年10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0次举报


随着现代社会婚姻观念的多元化发展,夫妻分居现象日益普遍。“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网友咨询:

夫妻分居不与子女生活一方是否要支付抚养费?

律师解答: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都需承担抚养责任,夫妻分居后,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须依法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具有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作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律师补充: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被认定为感情破裂,并进而允许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准予判决离婚。法律规定适用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判决离婚时,法院应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即使满了两年,法院一般也不会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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