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6月,陶先生与沈女士登记结婚,婚前夫妻感情尚可,但是婚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19年经诉讼离婚。离婚后,沈女士发现陶先生名下存在房屋,准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请求分割该房屋。
然而在此阶段,针对该房屋,陶先生的父母提起确认合同有效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借名买房事实,沈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诉。
办案经过
家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该案的真实情况,原来早在2013年5月,陶先生就与其父母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陶先生还有一个妹妹,但是从小体弱多病,随着其父母渐渐年老,需要跟随陶先生生活,但是父母没有北京的购房资格,因此与陶先生协商,借用陶先生在京购房资格,其父母自行出资购置北京房产,以用于其父母养老。
2013年8月,陶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认购合同,而后,陶先生与其父母陆续向房产公司全款支付购房款,其中大部分款项来源于陶先生的父母。
在确认了借名买房事实确实存在之后,家理律师通过大量的法律检索,从借名买房协议签订的原因、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房屋实际居住情况等三个方面着手,否定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
首先,从借名买房协议签署的原因来看,借名买房协议签订于陶先生与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沈女士作为配偶对该协议毫不知情。
其次,从房屋实际出资情况来看,陶先生与其父母均为自由职业,由于职业的上下游关系,经常为同一项目提供劳务。陶先生与其父母的资金、收入来源高度混同,因此,无法证明房屋出资全部来源于陶先生的父母。
最后,从房屋的实际占有情况来看,案涉房屋一直由陶先生居住并实际控制,虽然庭上陶先生父母提交了缴纳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票据,但是该票据发生时间均在纠纷产生之后,据此不足以证明房屋实际由陶先生父母占有。
另外,家理律师通过情理分析,认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系陶先生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其父母串通之后恶意提起的诉讼,严重侵犯了沈女士的合法权益。以此,来请求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系无效,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不认可陶先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