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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经营债务被判归个人承担,律师举证翻盘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时间:2025年08月08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64次举报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和马女士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双方于2017年结束了长达21年的婚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曾经共同经营公司并有大量负债。离婚时,因王先生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且应诉不当,法院没有处理公司经营负债,并将70%的夫妻共同财产判给女方。债权人得知判决结果后,以民间借贷纠纷将王先生和马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债务。

2008年,王先生婚内分别出资300万元、398万元,设立了北京A公司和天津B公司,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先生。其中,北京A公司的股东为王先生和马女士,马女士兼任公司财务。天津B公司的股东原为王先生和第三人郑女士,后郑女士退股。2014年至2015年间,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王先生前后三次向李先生借款,每次借款数额均为50万元,年利息分别为20%、15%和18%。除已归还的部分利息,目前三笔借款累计的未归还利息超过100万元。

2016年左右,马女士以离婚纠纷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称王先生自2001年起与第三人郑女士长期非法同居,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是不承认存在婚姻过错,同时要求马女士承担经营负债。后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王先生在婚姻中没有完全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于2017判决双方离婚,并根据保护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由马女士分得70%的夫妻共同财产,北京A公司经营所负之债需另行主张。

2017年4月李先生将王先生、马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及相应利息。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夫妻债务认定的新司法解释,为避免不知情配偶无辜背负巨额债务,加重了举债方和债权的举证责任。此时,该案一审依然没有审结,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导致诉讼形势对王先生极为不利。2018年7月,在法院即将一审宣判前,王先生找到我们,委托我们介入该案。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找到法官,成功申请延长15天举证时间,并向法院申请调查银行流水情况,摸清举债的具体流向,并与王先生共同梳理举债时间、支付方式、资金流向、具体用途以及马女士是否从这些债务中获益,结合现有的证据,我们基本可以推出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经营之债,但是如何说服法官是一个难题。由于本案已经开过庭,因王先生存在婚外情且举证不力,法官怀疑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当庭质疑王先生:“谁知道你的钱用在哪了?”法官可能不再开庭,依据现有证据直接宣判这些债务为王先生个人债务。

为此,我们向主审法官提交了代理意见,强调本案审理期间新旧法律更迭,举债人举证责任发生颠覆性改变,请求法院再次开庭审查全案,采纳我方新提交的证据,指出债务系双方经营负债,且部分负债用于家庭生活,马女士亦从债务中获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在我们的努力争取下,法院再次组织开庭,我们完整举证马女士参与公司经营并从债务中受益的事实,这笔债务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被告王先生、马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先生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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