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仍然具有冷静期,但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登记离婚,即双方自愿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情形。
冷静期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表明,在登记离婚中,确实存在一个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
冷静期的具体运作:
冷静期期满后,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未在这一期限内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即双方仍然保持婚姻关系。
冷静期的例外:
如果双方是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即一方要求离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就不存在冷静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只要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经过依法判决即可完成离婚。
综上所述,现在离婚仍然有冷静期,但主要适用于登记离婚的情形。对于起诉离婚,则无需经过冷静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