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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被认定真实却无效,手写注明日期有多重要

作者:胡梦蝶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2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31次举报

  案情简介:

  郑父与吴母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女一子,分别是郑姐、郑妹和郑某。2005年,郑父去世。2021年,吴母去世。

  吴母生前订立一份打印遗嘱,表明海淀区某房产为郑父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去世后,该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含继承郑父部分)由郑某继承。遗嘱主文及日期均由打印形成,吴母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名捺印。

  吴母去世后,郑某主张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房产,但郑姐、郑妹(我方当事人)均不认可该遗嘱,于是提起继承纠纷之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吴母遗产。

  办案经过:

  本案中,吴母订立的遗嘱内容清晰明确,有吴母、两名见证人签名捺印,通过打印方式注明了年、月、日,且吴母在打印日期上签名捺印,表示了认可。此外,两名见证人均非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且均出庭作证,对遗嘱形成过程、代为打印步骤、宣读遗嘱、当时场景等描述基本一致,无明显相互矛盾之处。

  我方要求对吴母签名笔迹进行鉴定,但由于无法提供充足样本无法鉴定。对方要求对吴母指纹进行鉴定,也因为缺少样本而无法鉴定。同时,赵母多份病历载明赵母立遗嘱前1月神志清晰,立遗嘱后1月意识出现障碍,无法确定赵母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此外,郑某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自己和吴母共同生活,而我方无任何赡养的证据。

  家理律师发现遗嘱的日期部分可能存在瑕疵,仔细研究从《继承法》到《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要求的变化。《民法典》为了方便遗嘱人订立遗嘱而增加打印遗嘱形式,但在注明日期方面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求遗嘱人、见证人均需注明年、月、日,此种注明应为手写而非打印,且每名签字人均应注明日期。

  家理律师认为,案涉遗嘱没有遗嘱人手写注明的日期,不能证明系吴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录像便利的当下,吴母没有采用录像的方式明确自己的真实意思,与常理不符,说明吴母存在受胁迫的可能。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遗嘱真实,但由于吴母和见证人均未手写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吴母遗产,郑某与吴母共同生活,可适当多分。

郑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立遗嘱是人生大事,应该慎之又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虽然严格,却并非苛刻,并不需要立遗嘱人付出太大代价即可实现,只需亲自签名和注明日期即可。如果这一相对简单的形式要求都无法满足,该打印遗嘱能否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就值得怀疑,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就不易得到保证,遗嘱自由原则就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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