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中,李先生与唐女士生前系夫妻,育有李1、李2、李3、李4四位儿女,位于北京市某区的101号房屋系二人婚前共有财产。夫妻二人去世之后,四位儿女对房屋的分割产生分歧,无奈之下,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李4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彦明律师、吕昕宇(实习律师)承办该案。
办案策略:
在承办该案时已经是二审阶段,北京家理的吴律师、吕昕宇(实习律师)通过对案件材料的细致研判,发现一审法院将101号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对四人进行均分,并未审查李4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形,系事实认定错误。故而在二审阶段,提交李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最终推动二审改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李4对老人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在法定继承时对101号房屋予以多分,判决李4享有34%的房产份额。
李4深知判决结果的取得系家理婚家律师作出了努力,为表示感谢,故而赠送锦旗。
律师点评:
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所以,本案中李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理应多分得遗产分得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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