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先生与案外人李女士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良好并育有一女李小某。2003年,周先生与李女士离婚,2013年李女士与吴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2022年李女士去世。原告吴先生诉称,虽然与被告李女士没有正式登记结婚,但是在一起生活后发现李女士在2021年分别给其女儿、女婿、外孙立有遗嘱,吴先生认为,李女士的该行为有转移存款和借钱之嫌疑。
办案策略:
北京家理的耿律师、徐亚琳(实习律师)认为,同居关系,彼此经济系独立,因此不存在转移其他共有资产或共有债权的事情。面对原告吴先生诉称要求依法分割包括但不限于理财款项、公司股权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双方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的同居事实要件,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从财产分割的规则来看,若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协议,此时处理同居期间财产问题时应按照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处理;若无签署协议,因同居关系非家庭关系,则财产权属应当按份共有,即根据出资比例、权属登记、权属约定等确定各自份额,若无明确份额权属,则为等额享有。同时,分割时还应当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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