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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男方产生的债务女方需要承担吗?

作者:胡梦蝶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次举报

  离婚诉讼期间产生的债务,通常不在离婚离婚诉讼程序中解决,而是由债权人提出主张或在诉讼时另行解决。但是债权人另寻途径解决期间,必须要区分并确认哪些属于个人债务,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针对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由双方共同承担,而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个人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是配偶支持另一方去借款,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借的借款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应该只看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对方是否知情等,而主要是看借款的原因以及用途。

1、对于夫妻双方结婚前借款筹办结婚用品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等,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的,出走一方没有过错的,其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育子女所欠的债务,亦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6、只要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负债,同时也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认定该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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