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离婚的情况是比较多的。但夫妻均已搬离住所地,离婚纠纷去哪儿诉?
1、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的管辖规则
一般的离婚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以后,案件由谁管辖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未予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对此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权利,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特别是应当通知被告到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做好调解工作,尽量避免缺席审理。在双方均已离开户籍地的情况下,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便于被告应诉,有利于法院到当地核实双方的真实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情况以及财产情况,亦有利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执行。
2、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系指当事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所谓连续居住并不是指一种绝对连续状态,而是一种相对持续状态,因出差、旅行等事由短暂离开并不影响对经常居所的判断。
诉讼中,为证明经常居住地可提交以下材料:(1)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载明居住期间);(2)所在单位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3)暂住证、暂住人口信息登记表;(4)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的缴纳情况;(5)其他能够佐证实际居住情况的材料,如房产证、水电燃气费的缴纳情况。
以上内容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帮助的话,可联系北京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