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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但有孩子,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作者:胡梦蝶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次举报

以前,有些人认为只要双方共同生活,即使不领结婚证,也是夫妻。在1994年2月1日前确实如此,但是现在,只有领了合法的结婚证,才能成为真正的夫妻。那么,如果两个人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要孩子,但一直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在离婚的时候该怎样分配财产呢?

首先应当看双方结婚时间,如果说是1994年2月1日前结婚属于事实婚姻,离婚时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如果说是1994年2月1日后结婚,将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即双方没有婚姻关系,双方只能是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后,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是共有财产,但法院在分割该财产时会考虑出资情况。

如果说夫妻俩是1994年2月1日前结婚属于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应当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进行分割。

如果说夫妻俩是1994年2月1日后结婚,双方没有婚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因此有关财产分割比例可以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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