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梦蝶律师
知名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律师,《法律讲堂》《第三调解室》特邀律师,家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7093462317
咨询时间:08:00-23:59 服务地区

再婚夫妻遗产继承问题

作者:胡梦蝶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4次举报

所谓的“再婚夫妻”,只是民间的通俗说法,在法律上的地位,就是配偶,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此配偶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的。

在继承的时候,首先要区分出遗产的范围,简单来说,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需符合

(1)个人所有;(2)合法性,两大要件,方可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继承。一般被继承人去世后,伴侣还在世的情况,需要先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作为遗产继承,并由配偶、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一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在遗产的分割上,根据法律规定,秉承以下原则:(一)物尽其用原则;(二)平均份额的原则;(三)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四)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民法典》第1132条规定了遗产分割的方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韩某的子女A、B及三婚妻子为并列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韩某的遗产。则使用权价为40万的06年购买的房产中属于韩某所有的部分为韩某的遗产,应予依法分割。

该房产系韩某和三婚妻子在2006年共同出资购买,集体产权。虽然系双方婚前购买,但双方已于2003年开始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如韩某的三婚妻子能够举证证明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收入购买的财产,构成共同共有。这种情况下,虽然收据只显示韩某一人,但该房产仍然是韩某和三婚妻子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B主张依据韩某与二婚妻子的《离婚调解书》单独享有涉案房屋的50%相关权益,是很难被法院支持的。

因此,涉案房屋需先析出三婚妻子个人所有的部分,剩余部分作为韩某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胡梦蝶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0年
  • 17093462317
  • 深圳家理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平台积分

    25362分 (优于98.1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48篇 (优于9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胡梦蝶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973623 昨日访问量:259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