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房产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交增值税情形第一项中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开来看: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房产原来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所有方放弃房屋所有权,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夫妻双方原来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契税的问题,需要区分是婚前取得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来看;
(1)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约定过户给另一方,需要按照赠与行为征收房屋的价值缴纳3%-5%的契税,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确定契税具体的征收比例。
(2)如果是夫妻双方原来各拥有一部分的房产,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也就是说,无论是分割后办理各方拥有产权,还是归一方拥有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3)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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