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婚姻法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继子女继承遗产需要哪些条件呢?
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量,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产生了对继子女的继承权,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产生的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一般而言,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赡养关系,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由此可知,在《民法典》新婚姻法关于遗产继承规定中,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享有与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相同的继承法律关系,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权相互继承。是否“有扶养关系”成为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存在继承法律关系的关键前提。
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形成了扶养关系,《民法典》使用了“有扶养关系”一词,虽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标准,但从立法目的上理解,此处的扶养应作“抚养、赡养”解释。继子女被继父母抚养成人且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已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或继父母对未成年时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法院就应认定双方形成了扶养关系,相互享有法定继承权。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易轶律师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这种抚养包括: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这种赡养包括: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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