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在村集体土地上所建设的房屋,此种房屋不能向村集体成员之外的人流转。在财产分配律师咨询案例中较为特殊,故对这一财产分配律师咨询案例作出以下分析供大家参考。
实践中,法院常见的处理方法有三种:
(1)不处理。由于小产权房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等原因,法院往往将此房产撇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不予处理
(2)若此房产已经经过相关行政程序合法化之后,法院会将该房产视为普通商品房,对所有权做出处理
(3)若此房产长期存在并未收到行政处罚,鉴于其现状利益以及相对稳定的财产形态,法院会对使用权做出处理。
在离婚律师看来,处理房产使用权时,法院比较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判决由两个人共同居住;另一种是在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房屋判给一个人使用,由其给另一方补偿款。在此种情况下,为了使双方利益最大化,法院一般会采用竞价的方式确定补偿数额,即由出价高者获得房产使用权,按其出价给予另一方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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