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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履行协议且套路前妻财产,助前妻理清账务拿回760万元

发布者:许阿赛婚姻家事团队 时间:2025年07月28日 8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马先生是一位执业超过20年的资深律师,前妻李女士曾长期担任其助理。双方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两个孩子,孩子出生后,李女士不再工作,担任全职太太。2014年开始,李女士远赴加拿大生活,两个孩子随往并在当地学校读书。

2015年2月,双方感情破裂,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在北京有三套房子,两套普通住宅和一套商业住房。普通住宅A时值800万元,没有贷款;普通住宅B未估价,尚有贷款未还清,两套普通住宅均登记在马先生名下;一套商业住房现值1400万元,但有400万元贷款,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两子女均由李女士抚养,马先生每年支付6万元加币作为孩子求学费用,每年至少可以探视子女一次。普通住宅A离婚后归李女士所有,商业住房归马先生所有。马先生应支付李女士财产折价款550万元,其中2015年3月前支付80万元;2015年8月前支付220万元;2015年12月前支付250万元。

2015年6月,李女士在加拿大再婚。

双方没有对普通住宅B的归属进行约定,李女士表示该房计划要留给两个孩子。离婚后,普通住宅A变更至李女士名下,商业住房因贷款未偿清,无法过户至马先生名下。2015年3月,马先生依约支付了第一期款项80万元,但第二期和第三期款项一直未支付。2015年9月,马先生还以缺钱办移民手续为由,向李女士借款10万加币。

离婚后,马先生一直劝说李女士卖掉普通住宅A。后李女士于2015年4月委托国内亲友卖掉该房产,得款760万元。因李女士亲友没有足够外汇,大多数资金未能转移到李女士名下。此时,马先生主动提出帮忙购汇,但同时又以自己资金紧张为由,向李女士借钱偿还商业住房的贷款,以便于将其出售,履行离婚协议里约定的金钱支付义务。为尽快拿到离婚时约定的剩余财产折价款470万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李女士累计向马先生转账550万元。

2016年年初,为便于取得移民资格,双方协商将两个孩子监护权人变更为马先生,马先生及两个孩子均通过加拿大某省移民遴选资格。

2017年5月,李女士在加拿大为孩子们购买一套学区房,房产总价157万加币,首付57万元加币,贷款100万元加币。因李女士无工作,无法获得商业贷款,因此将该房产登记在马先生名下。该房产首付系李女士支付,为偿清房产贷款,李女士催促马先生还款。马先生没有还款,但双方于2017年10月签署一份《协议书》,约定房产系李女士所有,马先生负责偿还贷款;自2018年开始,马先生每年支付李女士60万元,每季度支付15万元,该笔费用优先用于偿还加拿大房产贷款和子女教育费用支出;马先生名下的普通住宅B,应在贷款偿清后转移至两个孩子名下。

离婚后,马先生经常向李女士转账,但数额不多且用途不明确,李女士认为是支付孩子抚养费,马先生主张是偿还离婚时的剩余折价款470万元。李女士多次要求马先生支付470万元折价款、偿还550万元贷款无果后,遂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马先生支付470万元补偿款。

办案经过

找到我们时,李女士已经被律师前夫算计得晕头转向,不仅财产折价款没要回来,还被对方诓走了550万元。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申请对马先生分得的商业住房进行保全,以确保后续执行。因双方资金往来极为混乱,李女士也不知道对方到底还该给自己多少钱,我们与李女士花了三天时间,仔细梳理、核对双方离婚后的资金往来,并根据收款人及转账金额等信息来确定资金用途。马先生在法庭上声称470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我们指出其列举的部分账目没有原始凭证,系捏造。

在诉讼过程中,马先生提起反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确认2017年10月的《协议书》有效。我们指出两份协议都是有效的,并当庭表示该案结束后,将立即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追回550万元借款。马先生当庭大骂我们,被法官制止,但随后表示同意调解,一揽子解决470万财产补偿款和550万元借款的问题。扣除这些年马先生已支付的财产补偿款后,我们说服马先生接受以760万元折价款一次性化解全部资金争议,双方达成调解。

调解结案后,马先生仅主动履行了45万元,我们再次接受李女士委托,处理本案的后续执行案。我们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先将马先生挂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再次查封其名下的两套房产。期间,马先生表示要出售商业住房,要求解除该房产的查封,但了解到他欲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一家公司,我们察觉到其可能借公司之壳金蝉脱壳,坚决不同意解除查封,马先生气急大骂。但是第二天,法院通知我们已经收到马先生支付的剩余执行款及利息。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双方解除《离婚协议书》及其后签署的一切协议、承诺、欠条等文件,再无债权债务纠纷;马先生给付李女士760万元,五个月内执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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