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女士和郑先生是初中同学,双方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于2015年2月生育一儿子,结婚后,起初双方感情还很稳定,后来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闹矛盾,并于2015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孩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2015年10月,女方提出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6年,女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辩护策略
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男方委托家理律师,庭审中女方要求抚养孩子,并让男方每月支付20000元的抚养费。
律师根据男方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其向他人出具的借条,证明男方月收入为60000元,并且每月支出较大,实际已经出于负债状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依法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因孩子还未满两周岁,为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存爱的问题主要是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那么,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该怎么确定具体的数额?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果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抚养两个子女以上的,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父母离婚后,孩子跟随目前生活,父亲应当积极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的抚养费过高,不利于男方长期支付抚养费,因抚养费过高导致给男方增加负担,随着时间延长,可能会出现无法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所以,夫妻在确定抚养费时,应当考虑一方的实际收入情况,不要不切实际的漫天要价,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成长为原则,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而舒适的成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