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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涉嫌诈骗罪(后改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历时一年四个月,成功争取不起诉。

发布者:游翔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22日 35人看过 举报

2026-04-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8日,邓某涉嫌诈骗罪被福建省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从河南郑州抓获带至福建漳平),游翔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后介入案件处理,自2024年11月8日至12月13日,游翔律师五次到龙岩市看守所会见邓某,详细了解案情,分析行为性质,解答法律咨询,提供辩护方案,并到侦查机关沟通案件,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向检察院提出不逮捕律师意见:
  (主要意见为:一、其参与的案涉平台(某投资平台,业务性质系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二、平台发行的“原力币”非诈骗,邓某本身也系底层人员,系受害人;三、邓某不认识且没有接触本案被害人叶某;四、邓某没有向叶某虚构任何事实、隐瞒任何真相、收取叶某任何费用;五、邓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检察院依法作出不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多次传讯邓某,游翔律师团队均做好法律咨询、答疑等重要工作。2025年12月,侦查机关漳平市公安局以邓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案件移送漳平检察院审查起诉。
  邓某继续委托游翔律师团队处理,游翔律师在查阅本案1200余页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提出详细辩护意见:
  (一、在案证据难以证明邓某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更可能系参与层级中的普通一员。
  1.“另案处理”人员显示更高层级存在。
  2.“引流”、“培训”行为性质有待厘清。
  二、本案的案涉平台(某投资平台)与现有法律认定的传销模式完全不同。
  1.案涉平台(某投资平台)并非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而获得固定利益分配的层级关系。
  2.案涉平台(某投资平台)也并非自上而下层层发展的模式。
  三、认定邓某主观上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证据尚不充分。
  1.邓某本人亦可能是受害者。
  2.“拒绝认罪”不等于“具有参与故意”。
  四、关于涉案金额与人员数量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获利金额的性质与归属需核实。
  2.发展人员数量认定模糊。
  五、在案证据体系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2026年3月16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全案历时一年四个月。

  游翔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刑事非诉业务。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刑事法律部主任,龙岩市优秀青年律师,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龙岩
  • 执业单位: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820********3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福建尚南律师事务所
1350820********31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