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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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博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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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无底洞的“高利贷”,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权

发布者:卢月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2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李某,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陆续在叶某某处借款1250000余元,每笔借款约定利息均在月息5分以上,期间,李某一直按照高额利息向叶某某支付利息并归还了部分本金。为明确双方的借贷金额,采用新借条换旧借条的方式,自2015年李某陆续重新向叶某某出具了共计515000元的借条。2017年初,因李某家遭变故,实在无力再继续偿还叶某某的高利贷,叶某某多次采用上门闹事等方式,催要李某继续偿还借款,与叶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寻求律师帮助,委托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代理工作及代理结果:

本人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将李某与叶某某自2013年起全部资金往来明细进行统计,根据双方银行流水反映,自2013年叶某某共计向李某支付出借资金共计1250000余元,但李某对叶某某支付的金额已高达300万元。自2015年起,在进行借条更换后,明确叶某某向李某出借的资金为515000元,而自2015年起,李某向叶某某偿还金额也有1300000元,其还款金额,已远远超过法定36%的利息。通过对每张借条及其其后的还款情况,律师进行了明确的梳理,并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详细计算了利息,按此标准对于多偿还的40余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某返还。最终本案经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我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约定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24%,不超过36%的部分,当事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但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即使已经履行,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法庭认可的事实是证据反映的事实,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生资金往来,最好都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以便发生纠纷,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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