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姜女士在江苏省高淳区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当地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申请人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因征收方始终未出示合法的征收文件,且拆迁补偿价格明显不公,虽经多次协商,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术业有专攻, 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姜女士和家人商量想要委托专业拆迁律师助力维权。在和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后,姜女士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法律维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对律师团队的专业和敬业印象深刻。遂委托喜睦律师代理自己案件。律师介入案件后,展开了一系列调查程序,利用信息公开手段,有效打开了维权局面。
【案件审理】
在律师的指导下,2017年7 月5日,姜女士通过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其房屋所在区域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征地告知书及补偿资金到位的相关证明等政府信息,7月25日,申请人收到《答复书》,称:“被申请人不是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主体。”
经查看上述答复书的内容,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明显违法,被申请人实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且侵害了姜女士合法权益信息知情权。因此指导姜女士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高淳区人民政府答复称:区政府不是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主体,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书面答复了申请人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因此不存在违法点。
南京市人民政府经依法审查,作出如下决定:撒销高淳区人民政府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喜睦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被申请人高淳区人民政府作为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对于自己制作的文书应该予以公开。对于认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