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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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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查处申请书未回复,复议确认违法

发布者:喜睦律师集团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1563人看过


【案情介绍】

刘女士是四川省郫县某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一处。后来,宅基地被占,用于修建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017年8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占用申请人宅基地的合法用地手续的政府信息。2017年9月11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告知书,告知其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因此,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为此,申请人于2017年9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立案查处申请书》,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查处的职责。

  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立案查处申请书》的行为,向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审理】

  被申请人辩称其在2010年1月18日已经向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处以没收非法占用的320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320亩土地处以每平米15元的罚款,共计3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履行了法定查处职责。

  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拒不查处也不答复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最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支持了律师的观点,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的《立案查处申请书》,其实质内容是对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土地违法检举、控告,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查明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回复,这种行为实属不妥。

  最终,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后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立案查处申请书》作出回复。

【喜睦说法】

   维权过程中我们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惊心动魄”,心情好比过山车,忽上忽下。律师凭借对法条的深入了解、多年累积的办案经验,获得本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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