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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喜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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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申请 岂能随意不处理

发布者:喜睦律师集团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631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1年,沈阳市某区政府在某村进行征收拆迁。申请人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并且申请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都齐全。可这些集权的证件也保不住房屋的安宁,强拆还是找上门来了,同年5月,在申请人未与政府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但是至今申请人的土地、房屋和营业损失未得到合理拆迁补偿。申请人把自己的维权事宜托付给喜睦律师事务所。

【案件审理】

律师认为,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在律师的指导下,于2017年2月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邮寄书面查处申请,请求查处沈阳市某区人民政府、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某分局非法实施征收的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时至今日都没有进行调查处理,亦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在拆迁律师的协助下,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查处职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却声称,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过调查了解,认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土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经于2017年2月作出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对其提出的查处申请不予受理,并于次日通过邮寄的形式向其送达,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在复议中,政府部门也不能空口无凭。

  律师的观点最终得到了复议机关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仔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复议机关认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具有相应的查处法定职责。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接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已经履行了职责的观点,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复议机关最终做出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喜睦说法】

   拆迁大部分人一辈子也就能遇到一次,因此,面临拆迁一定要思路清晰,条理分明,合理的安排和分步应对维权措施,希望广大的拆迁户少走弯路,通过法律维权解决拆迁纠纷,维护好自己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用法律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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