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姜先生是莱西市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的土地,地上有果树等相关附着物,现面临被征收。面对重重困难,姜先生委托喜睦律师事务所助力维权。
【案件审理】
介入该案件后,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律师协助姜先生向莱西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相关被征收土地的征收公告。通过收到的信息公开答复,姜先生获悉了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莱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通过查看该建设用地批复和征收土地公告,律师发现,征收涉及到的耕地面积为4. 1519公顷,通过与同村被征收人核对,发现实际上被征收涉及耕地已经严重超出了征收土地公告的土地范围,非法占用了未经批准的土地。
超过批准面积征地,与强占何异?姜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莱西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对非法占用姜先生耕地所在地块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实际使用土地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将土地回复原状,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然而,我们的查处申请却石沉大海。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签收了姜先生的邮件却一直未履行查处职责,姜先生未收到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任何回复。
律师对法律和事实进行周密分析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实际使用土地单位占用未经批准的土地,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负有查处职责。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姜先生的合法权益,我们要运用法律武器,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经过我所律师的专业指导,姜先生毅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刻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面对我们合理合法的复议请求,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声称,在收到姜先生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已经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是该地块已于2013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国土资源局及时将以上查实以电话的方式告知了姜先生。因该宗土地已征收为国有,与姜先生无利害关系,姜先生提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以竭力为自己辩解。
律师毫不示弱,做出了有力反击: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查处申请书》后,及时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更正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错误、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内容的处理,不论受理或者不受理姜先生的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而国土资源局的做法明显与前述规定不符。
复议机关最终支持了姜先生的请求,认为在本案中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姜先生的申请后未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违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复议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说法】
我们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一旦征收方摆出威胁、恐吓的姿态来,被征收人要及时礼貌的予以回绝,切勿在压力之下轻易示弱。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起法律程序。任何协商谈判都是要在法律程序、有步骤的推动下进行才有意义,没有任何筹码、支持的谈判是没有胜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