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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诉某市征收局行政补偿协议案

发布者:喜睦律师集团律师|时间:2018年10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630人看过

金某诉某市征收局行政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建设民俗风情园的需要,征收该市延南路以南的住宅区域,并于2012年公布《房屋征收通知书》。2012年4月2日,征收办公室与原告金某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各种补偿合计157,397元,给予坐落在民俗风情7#楼1单元**1号,建筑面积101.65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

征收办公室于2012年4月10日前支付给房屋所有人金某产权调换房屋差额258,362元,该差额款已支付完毕。征收办公室预计2013年5月1日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征收局成立于2013年4月8日,负责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法院审理: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被告征收局成立于2013年4月8日,负责该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职能应由该市征收局行使,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原告金某与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后,按约定履行了交付拆迁房屋的义务,但征收管理办公室未按照约定交付回迁安置房屋。现被告某市征收局未能提供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证据,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故原告金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某市征收局应承担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金某与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2年4月2日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
二、被告某市征收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原告金某房屋价款401,517.50元;
三、被告某市征收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某经济损失57,01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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