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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买房,婚后独自还贷,离婚时房产该归谁?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7月31日分类:转载浏览:142次举报

倾尽积蓄供的房子也捂不热凉掉的心婚姻这场合伙“生意”散伙之后该怎么算账?

两度起诉离婚房屋归属成疑

赖某某与严某某2019年10月相识相恋,并于2021年2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赖某某支付首付,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在赖某某名下,婚后一直由其偿还房贷。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严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24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5年1月,赖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判决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房产归登记方所有需补偿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赖某某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购买,且登记在赖某某一方名下。婚后虽然还是赖某某在偿还房贷,但其用于偿还房贷的款项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根据规定,离婚时针对该房屋赖某某和严某某应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屋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和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房屋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赖某某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对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还贷的款项及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对严某某进行补偿。而严某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离婚时财产协议优先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本案是一起因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引发的离婚财产纠纷。赖某某婚前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还贷,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后,赖某某主张房产归个人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财产协议优先,协商不成法院判决。若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个人付首付且登记在购买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可判归登记方,其需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本案中,赖某某无法证明婚后房贷是用个人财产支付,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赖某某,但需补偿严某某夫妻存续期间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

文章来源:中国普法、CCTV今日说法、广昌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律师提示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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