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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196.7万元!54人财产受损!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7月30日分类:转载浏览:181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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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3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杨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工程资金周转、偿还旧债等为由,默许、放任或授意其母亲、舅舅等人对外宣传其吸收资金的信息。

杨某承诺以月息1分或1.5分还本付息,向54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96.7万元,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及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经统计,杨某以还本付息方式已归还部分受害人51.79万元,剩余部分未归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被告人杨某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部分受害人集资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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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综合上饶市广丰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律师提示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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