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代购”“特殊渠道货源”
你是否在各类平台见过这类广告?
殊不知,这些看似“划算”的交易背后
隐藏着一条走私犯罪的黑色产业链
来看今天案例
基本案情
自2018年1月开始
蔡某为牟利
从境外供货商处采购进口奶粉
再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
发布广告吸引代购客户
通过代购客户向他人转销进口奶粉
蔡某指使代购客户冯某等人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为收件人
提供虚假收货地址
拆分订单分散邮寄
将本应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奶粉
伪报成按个人国际快件自用物品
以邮寄方式走私入境逃避海关监管
经阳江海关计核
蔡某共偷逃税款人民币89万余元
从2016年9月开始
冯某通过网络向境外购买
保健品、日用品等货物
后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方式
以国际快件邮递方式走私货物入境
另从2019年2月开始
冯某通过上述方式
向蔡某购得进口奶粉后
在国内转手销售牟利
从2021年5月起
冯某通过微信在香港澳门商店
购买日用品保健品
再由其支付“带工费”
委托“水客”以行李藏匿的方式
经深圳珠海等口岸
将其购买货物走私入境
并在国内转手销售牟利
经阳江海关计核
冯某通过网络在境外购买保健品等
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3万多元
通过蔡某走私奶粉
偷逃税款人民币共计17万余元
在香港澳门购物日用品保健品等
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6万多元
案发后冯某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并向海关退赃10万元
法院审理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
蔡某、冯某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普通货物进境
其中蔡某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冯某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二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结合两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冯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冯某退赔的国家税款损失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近年来,跨境代购越来越流行,但其中一些看似“省钱”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甚至构成走私犯罪,大家一定要警惕!
走私,是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跨境代购型走私犯罪,简单来说,就是一些人为了少缴税,用不正当手段把国外商品带进国内。一般消费者通过海外电商平台或代购方,直接将商品从海外邮寄到国内,海关对个人自用商品有一定的免税额度,超量需缴税;而跨境代购则需按贸易规则缴纳关税,若代购者未如实申报、偷逃税款,就可能面临补税、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依法纳税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海关的免税额度仅限于个人自用,如果转售牟利,这种行为不符合自用目的,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如被认定为走私,则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大家在跨境代购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如实申报商品信息,依法缴纳税款,不要为了贪小便宜而触犯法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文章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律师提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