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王某原系夫妻。2008年1月,小陈出生。2008年7月,陈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小陈归王某抚养,陈某每年的1月按每月180元支付本年度的抚养费,但陈某从未支付。2019年8月,陈某再婚。2022年7月,小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支付自2008年7月至2022年7月的抚养费每月180元,共计30240元。小陈现在山东省齐河县高中就读,后因物价上涨要求增加抚养费,于2022年10月诉至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每月向其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其大学毕业。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增加,不能随意变更抚养费,自己也已经再婚无能力支付至小陈大学毕业,同意按每月180元支付至小陈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1.小陈请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的主张是否得到支持?2.小陈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支付期间延长至大学毕业能否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陈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每月抚养费180元,至2022年经过十四年,社会经济发生较大变化、物价水平提升、生活需求等发生了变化,现小陈已经在齐河县高中就读,生活、教育等费用明显增多,离婚协议约定的每月18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小陈现在的正常生活水平,故小陈提出增加抚养费的数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结合小陈所在地的生活水平、陈某目前的生活及负担能力,法院酌定抚养费每月1000元。
但小陈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至其大学毕业,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故法院判决陈某向小陈支付自2022年8月至小陈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共计48000元。
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生效。
法官说法
未成年的抚养费问题关乎其生存,法院将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关于主张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主体。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父母未按照约定等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抚养费的主体是未成年子女本人,也只有在离婚诉讼中父母可以作为原告主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二,关于抚养费的变更。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8条的规定必须符合:1.父母对其增加抚养费具有负担能力;2.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本案中,时隔14年,小陈生活水平需求和上学费用增加,陈某也具备支付能力,故对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
第三,关于支付抚养费的期间。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既不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非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则不具备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请求父母支付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教育费、生活费等抚养费用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故,小陈要求支付大学期间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大学生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表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于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使其在能力范围内分担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