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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上百名考生考试作弊,三人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7月09日分类:转载浏览:156次举报

有些不法分子

打着交钱“躺过”的幌子

操控组织考试作弊

将国家考试变成“生意场”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在某国家考试发布通知后,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50万元的价格打包购买了三门考试的答案,并以2.5万元至3.5万元不等的价格陆续招收122名作弊考生,收取定金62万元左右。

因作弊考生人数较多、考点分散,王某找到被告人李四帮忙,先行支付5万元给李四用于组织作弊的开销。被告人张三得知李四能提前获取该考试的答案,二人商定,李四提供答案给张三,每个考生通过考试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一万元酬劳。随后,张三以通过后交纳两万元为条件招收作弊考生。通过自己招收或朋友介绍的方式,张三组织包括其本人在内的15名考生参加该国家考试。

每场考试开始前,王某通过某境外聊天软件收取答案,再将电子版发给李四,李四和张三打印多份纸质版答案分发给A、B考点的考生,由考生各自夹带小抄进考场。考试开考后不久,公安机关在B考点抓获张三等作弊考生,并从张三等人处扣押多份答案小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他人组织122名考生作弊,依法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李四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考生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处罚,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纠集其他被告人组织15名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社会的大考场中

人会面对无数次考试

每一次都应该诚实应对

切勿触及法律红线

为人生考卷留下污点

文章来源:综合景德镇市珠山区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提示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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