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藏匿孩子并诉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抚养人有抚养能力和意愿且未有不当行为,变更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已判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抢夺、藏匿孩子,称孩子更愿意与其生活,能否以此为由变更抚养权?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驳回孩子父亲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2011年1月李某(男)与刘某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女小刘,2014年育有一子小李。2020年,李某、刘某感情破裂,李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小刘由刘某抚养,小李由李某抚养。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刘某多次联系李某希望接回小刘并探望小李,均被李某拒绝。
李某认为,小刘自幼一直随其在深圳生活,现处于学习的关键阶段,不适宜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且小刘已年满11周岁,能表达其与李某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刘某辩称,李某请求变更抚养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身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同时也未考虑对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现李某、刘某均具备抚养能力,且李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由刘某抚养小刘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刘某在抚养小刘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相反,刘某既有抚养小刘的强烈意愿,又渴望与其取得联系,因此,李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李某向法庭提交的视频光盘中,小刘陈述愿意与其一起生活,但庭审时,承办法官通过“云上法庭”与小刘进行视频通话,小刘亦表达了对母亲刘某的思念。法院认为,小刘自父母双方离婚后至今一直生活在李某的教育及管控之下,刘某经过不断尝试仍无法与小刘取得联系,其作为母亲无法见到孩子与孩子培养感情,且李某拒绝向法庭提供孩子的居住地址、就读学校以及联系方式,故小刘在视频光盘中的陈述不能够直接作为认定其意志的依据。
综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意愿表达能力,但在表达意志上常表现出随意性、多变性和短视性,其在父母离婚后对随父或是随母生活可能会因询问的主体、时间、场所、情景、在场人不同产生不同的结果。子女意愿固然重要,但并非变更抚养关系的唯一法定因素和充分必要条件。
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本案中,无论小刘在哪座城市生活、在哪所学校就读,都不应当影响父母向其表达关心和爱护。虽然李某与刘某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但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应当导致亲子关系的割裂,无论孩子由谁抚养、与谁生活,一方均应当协助、配合、帮助另一方陪伴和探望孩子。只有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不缺位的情况下,孩子的身心才能得到健康健全的成长。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律师提示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