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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淫秽物品,获利237785.11元!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7月04日分类:转载浏览:162次举报

在网上销售“软色情”产品违背公序良俗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范某通过开通网店销售动漫手办、摆件(含可脱手办和正常手办)。经营该店铺期间,范某通过给买家发送可脱手办及手办隐私部位的局部特写图片进行产品宣传。网店平台多次提示其发送的图片包含色情、低俗内容,涉嫌违规,警示其进行整改或者删除商品。为规避平台的警示,范某遂引导买家添加其QQ进行私聊,继续销售可脱手办。经查,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范某通过其经营的网店共销售涉案的可脱手办5865件,获利237785.11 元。经鉴定,涉案的可脱手办为淫秽物品。2023年12月11日,范某被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经鉴定为淫秽物品的可脱手办5865件、获利237785.1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次元”和“软色情”的边界不容模糊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切勿为了眼前利益以身试法身陷囹圄悔之晚矣

文章来源:综合永丰县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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