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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贷款“刷流水”,涉案64.3102万元!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7月02日分类:转载浏览:181次举报

江西法院

只需一张银行卡向指定账户转账就能轻松办理贷款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下旬,被告人翟某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虚拟号码),对方称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需要刷流水,翟某某表示同意。之后,翟某某添加对方微信(微信昵称:“贵人”,身份待查)商议贷款事宜,对方要求翟某某提供银行卡前往福建省某地现场刷流水,并承诺保底30万元贷款及报销路费等开支。翟某某邀其弟弟及朋友一同前往。

2023年6月26日,翟某某等人到达“贵人”安排好的酒店。次日,“贵人”安排的人员在核实翟某某等人身份后,驱车前往某偏僻的山林。途中,翟某某将手机和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到达指定地点后,翟某某将手机银行的密码,现场提供给操作人员刷流水。操作过程中,现场人员拿手机让翟某某刷脸验证,但不让其看具体操作内容。此时,翟某某意识到对方是用其银行卡在实施电信诈骗,但未阻止。对方将翟某某手机上的相关信息删除后,才将手机归还。

经查询,翟某某提供给对方刷流水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涉案资金共计64.3102万元,直接关联被害人被诈骗资金35.4727万元。2023年6月28日,翟某某被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退赔被害人3万元。

法院审理

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名下银行卡供他人转账使用,涉案金额64.3102 万元,其中直接关联被害人被诈骗资金35.4727 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退赔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办理贷款要通过正规途径切勿将银行卡、手机卡等提供给陌生人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文章来源:综合瑞金市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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