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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369万余元,江西一老板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5年05月21日分类:转载浏览:225次举报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然而有的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应缴税款非法牟利

01案情回顾

袁某为信丰县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10月21日,信丰县某公司接受峡江县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共计136万余元,税额12万余元。虚开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部门抵扣了11份,涉案金额共计85万余元,税额7万余元。2022年10月28日,信丰县某公司接受江西省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黎某(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共计283万余元,税额36万余元。虚开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税务部门抵扣。

综上,信丰县某公司及袁某已在税务部门抵扣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共计369万余元,税额为44万余元。案发后,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并于2023年5月23日,在公安机关退缴全部抵扣税款44万余元。

02法院审理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信丰县某公司及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管理部门抵扣的税款数额为4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袁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信丰县某公司及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单位信丰县某公司及被告人袁某已退缴全部税款,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信丰县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单位信丰县某公司及被告人袁某退缴的抵扣税款,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企业经营应该守住底线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情况下切勿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文章来源:综合信丰县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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