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非法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这类所谓的“上头”电子烟被添加了管制精神药品,实为新型毒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近日,蕲春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是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管制类精神药品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贩卖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6日、9日
被告人李某(化名)
通过电话联系上游贩毒分子
购买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弹
两次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
卖给了江某(化名)
并从中共获利800元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明知依托咪酯是毒品
仍两次向他人贩卖并从中获利
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综合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科普一下
依托咪酯多应用于临床上的全麻诱导剂或短时手术麻醉剂,对中枢神经具有加强的抑制作用。过量吸食依托咪酯会导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暂停、窒息死亡等严重后果。
法官寄语
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正式将依托咪酯(俗称“烟粉”)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此后非法贩卖、吸食依托咪酯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提醒大家,要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切勿被“上头电子烟”所迷惑,切勿以身试法,自觉做到拒毒、防毒,坚决对毒品说“不”!如发现身边有非法持有、贩卖或滥用依托咪酯等行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蕲春县人民法院孙华丽、孙莹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律师提示
《武汉座谈会纪要》: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昆明座谈会纪要》: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予以销售,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实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确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充分体现从宽。
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2023年9月1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120号),其中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此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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