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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卖掉自住房屋,却要求女儿为其设立居住权……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15日分类:转载浏览:96次举报

居住权

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根据合同约定

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

 

确立居住权这项新的用益物权

是为了更好地

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

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用

 

可若是房子的拥有者

不愿设立居住权

其他人能强迫吗?

 

案件详情

 几年前,原告王某与妻子赵某给女儿王小某买了一套房子A,房屋所有权人是王小某。几年后赵某去世,王某重组了家庭,将其正在居住的房子B卖掉后找到女儿,要求王小某为其设置房子A的居住权。

王小某却觉得王某的目的

不是要房子的居住权

而是要回这套房子

遂一直未同意设立居住权

 

在王小某拒绝后

王某做了一些极端的事情

包括在自行车上挂着牌子

写着女儿不孝

骑到王小某的单位和小区

试图逼迫王小某同意

最终,王某将女儿告上法庭

 

王某

我出钱买的房,凭什么不为我设置居住权?买房的时候,我和王小某有过口头约定,房子由我养老居住。

居住权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针对自然人设定的一项权利

需要双方同意

设定居住权应当

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主张的居住权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

 

 

文章来源:天津三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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