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
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根据合同约定
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
确立居住权这项新的用益物权
是为了更好地
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
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用
可若是房子的拥有者
不愿设立居住权
其他人能强迫吗?
案件详情
几年前,原告王某与妻子赵某给女儿王小某买了一套房子A,房屋所有权人是王小某。几年后赵某去世,王某重组了家庭,将其正在居住的房子B卖掉后找到女儿,要求王小某为其设置房子A的居住权。
王小某却觉得王某的目的
不是要房子的居住权
而是要回这套房子
遂一直未同意设立居住权
在王小某拒绝后
王某做了一些极端的事情
包括在自行车上挂着牌子
写着“女儿不孝”
骑到王小某的单位和小区
试图逼迫王小某同意
最终,王某将女儿告上法庭
王某:
我出钱买的房,凭什么不为我设置居住权?买房的时候,我和王小某有过口头约定,房子由我养老居住。
居住权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针对自然人设定的一项权利
需要双方同意
设定居住权应当
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主张的居住权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
文章来源:天津三中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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