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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生态环境保护 随意处置废物获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7月15日分类:转载浏览:76次举报

以下文章来源于莒南县人民法院 ,作者莒南县人民法院

 

01

基本案情

2019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邱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进的1600余吨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露天堆放在其租赁的化某某院内,致使周边二十余户群众的庄稼、树木死亡。被告人丛某接受邱某某的雇佣,负责在场地内收储、存放危险废物及记账等管理工作。经鉴定,这些临时存放的倾倒、堆置物属于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另查明,因危险废物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共计5304945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丛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在贮存危险废物时,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放任危险废物流失、挥发,严重污染环境,实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邱某某的行为污染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丛某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一、被告人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丛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邱某某、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经济损失及费用共计人民币504945元。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邱某某、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480万元。

 

03

法官说法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有些地方频繁出现有人利用租赁的闲置厂房或者民宅,未经审批即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与加工,从事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处置,这些小作坊随意保管和放置、倾倒危险、有毒有害物品,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废水、废渣,随意排放废气,给生态环境保护埋下很大隐患,这些人在获得较小经济利益的同时,对公私财产造成巨额损失,且严重损害了生态环境。行为人需要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赔偿巨额公私财产损失,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法律责任。公私财产损失包括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因此,在收集、贮存或者利用危险废物前,必须取得相关行政机关的经营许可,且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1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本解释所称生态环境损害,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第十三条  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文章来源:莒南法院

法条链接:《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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