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李某之间曾是男女朋友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被告李某因为项目运营需要向其借款,原告曹某遂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16笔,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33笔,总计100多万元。后被告陆续部分还款,余款22万多元未偿还。
被告李某辩称,其和原告是男女朋友,双方转账并非借款,其也向原告有多次转账,不是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
单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曹某作为原告,主张被告李某还借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李某存在向其借款的事实。曹某只提交双方在恋爱关系期间相互的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该转账系基于借贷关系产生,即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曹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恋爱期间男女朋友通常会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来表达情感,因为双方的亲密关系对彼此过于信任且当事人通常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在转账时自己不会明确约定转账性质,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分手后,之前的转账便难以认定,因此发生的纠纷往往难以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转账并不等于借贷,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要求双方必须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合意是指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就借贷行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均认可是借款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当事人是情侣关系,虽有相互多次转账记录,但没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即原告不能证明其转账是出于向被告出借款项的目的,主张还借款于法无据。法官提示:情侣之间无论关系如何亲密,在生活中应当明确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明确表示是赠与、借贷还是其他共同生活支出行为,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借款本金、还款期限和利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并提高证据意识,留存相应的证据。
文章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律师提示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年
6次 (优于88.6%的律师)
2次 (优于85.41%的律师)
21317分 (优于97.76%的律师)
一天内
1593篇 (优于89.9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