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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如何保证自己有效实施权利保障自己的权益?

发布者:孙瑜含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027人看过


案情简介
       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后王某未依约还款,遂李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由王某向李某偿还借款50万元后,因王某未按判决确认的给付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王某无法清偿债务,但王某系某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法人。问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能否执行其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因此,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执行期间如若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该独资企业的相应财产。


案情简介
       李某男、陈某女系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赵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后,李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李某偿还赵某借款50万元。在此期间,李某、陈某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至陈某名下。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赵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李某、陈某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协议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问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法院还可以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通过离婚析产方式规避执行,不能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相反,不仅被转移的财产会被追回,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某某公司某地分公司在王某处购买消防器材共计30万,约定十日后支付货款,到期该分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王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该分公司支付王某货款30万。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分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经查该分公司背负巨大债务,无法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王某欲要求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支付该笔货款。问分公司负债不能清偿时是否可以追加执行总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本就是根据法人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分部,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活动受限于法人活动范围内,因此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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