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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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帮信”陷阱,莫贪小利害人又害己

作者:金浩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次举报
帮信罪,顾名思义,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犯罪提供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与他人提供各种帮助服务密不可分。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广泛应用,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递交流的重要方式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平台。与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相伴随,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也日益严重。若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为犯罪分子提供通讯传输工具,都可能构成“帮信罪”。
9月28日,红河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口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并进行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的推荐下,下载并加入了“XX达”APP内的一个“群”,进“群”后被告人李某某按照对方要求,为对方实施电信违法犯罪活动VOIP提供帮助,并获取每日300元好处费,自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5月8日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支付宝收款方式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4904元人民币。2023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按照对方要求来到陕西渭南,准备从事VOIP,因设备不能联网使用,未能实施。2023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又按照对方要求,使用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开立了64个电信电话账号。2023年5月8日,经调试正常拨号使用后,2023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对方安排下将网关连接光猫和路由器,使他人顺利实施VOIP。


什么是VOIP?
VOIP是基于IP的语音传输,诈骗分子通过远程控制异地的VOIP设备,使用国内座机号码拨打电话,不仅能达到人机分离、隐藏位置、逃避打击的目的,同时也更易取得被害人信任。


经查证,2023年5月9日,被害人杨某1、杨某2、朱某接到诈骗电话,对方以撤销“XX白条”、变更“XX宝”账号可降低贷款利率、关闭“X东金条”为由,骗取了三名被害人共计36万余元。


河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工具,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查明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伎俩层出不穷,迷失在利益陷阱里的不止受害人,还有受利益驱使的帮凶。被告人李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妄想不劳而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工具,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等待李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帮信”行为不仅害人害己,还贻害社会各个层面,它位于信息网络犯罪的前端,潜伏在社会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是一个波及面广、穿透力深、破坏性强的违法犯罪类型,给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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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浩律师,上海格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金律师曾在法院审判庭、大型企业法务部门、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格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