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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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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发布者:李利琴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732人看过

原告:常某某,男, 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身份证号码:410**********。

被告:蔡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身份证号码:410**********。

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许,被告蔡某某驾驶豫J****号小型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县某某处北50米处与自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某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车辆在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右锁骨骨折;2、脑挫裂伤;3、脑内血肿;4、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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