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男, 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身份证号码:410**********。
被告:蔡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身份证号码:410**********。
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8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许,被告蔡某某驾驶豫J****号小型轿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县某某处北50米处与自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驾驶的某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车辆在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1、右锁骨骨折;2、脑挫裂伤;3、脑内血肿;4、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 月 日